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相(秭归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郑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向丰军
书记员:李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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