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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黄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曾用名马争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吴天华、邓文辉,红安县高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熊中华、杨秋花,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马楷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第三人马楷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代理人吴天华、被告黄某某的代理人熊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马楷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马某某与黄某某于2016年11月14日签订的由第三人马楷林担保的借款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4日,被告黄某某与马楷林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一张借条。该借条以原告的名义向被告黄某某借款15万元,由马楷林担保,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2017年7月8日,被告黄某某到原告家要款,原告才知此事。该借条上的签名及手印亦不是原告本人所签和盖印。借条是在原告过去的旧身份证复印件上所写。因此该借条依法不成立,应为无效。
被告黄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的借款合同有效,被告已依约将该笔借款支付给第三人马楷林。
第三人马楷林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马某某与第三人马楷林系父子关系。2016年11月14日,第三人马楷林带马胜利到被告黄某某处借款,由马胜利以原告马某某的名义向黄某某出具一张借条。该借条书写在马某某已废弃的身份证复印件上,马胜利加盖手印。由第三人马楷林签字作为担保人。该借条金额15万元,借款期限5个月。该款由黄某某汇入马楷林的银行卡内。2017年7月,黄某某向马某某催款,马某某才知此事。
另查明:马某某与马楷林已分家单住。马楷林现已失联。

本院认为:合同的订立应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案中,向被告黄某某借款的借条上签名,手印均不是原告马某某所为,马某某当时亦不在场,而是由他人以马某某的名义出具。被告黄某某亦无证据证实该借条是马某某授权马胜利以其名义出具,事后马某某亦未追认。因此该借条的出具并非马某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借款合同对马某某不产生法律效力,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年11月14日以原告马某某的名义向被告黄某某出具的由第三人马楷林担保的借条对原告马某某无效。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30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吴恒恩
审判员 阮向南
审判员 阮红玲

书记员: 陈云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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