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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赵某某等与上海吴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超,男。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超,男。
  原告:赵培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超,男。
  原告:赵慧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超,男。
  原告:赵斌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玲,上海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岿,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吴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友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玉红,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婉,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赵某某、赵培培、赵慧婷、赵斌超与被告上海吴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魏婷婷

书记员: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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