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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上海浦东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北京炜衡(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旎,北京炜衡(上海)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上海浦东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5元,减半收取计1,767.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吕  琪

书记员:孙文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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