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曲阳桥支行
许克军(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赵志忠(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族,现住正定县。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曲阳桥支行,住所地正定县曲阳桥乡。
负责人:张新祥。
委托代理人:许克军、赵志忠,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某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曲阳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亚磊
书记员:胡娅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