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定州市。原告:蒋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锁、陈永,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定州市。被告:何二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定州市。
原告马小某、蒋金某与被告何某某、何二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马小某、蒋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原状。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马小某之父马进元拥有宅基地一块,东边长33.15米,西边长33.15米,南边11.30米,北边宽12米,四至情况东至马恩店,西至道,南至马忠彦,北至何某某,面积386平方米(详见宅基证)马小某之父马进元于19**年去山,2009年二原告将旧房翻独,瓜台将新房向南移3.7米(因旧房内有井)。现原告新房宅基北边宽10.8米。2017年7月份,二原告及家人均不在家,被告何某某擅自将原告房屋北边(属于原告宅基》用混凝土硬化,并声称归其所有,被告何二伟在原告的该宅基地上停放车辆,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腾让被告以归其所有为由拒不腾出。原告认为,原告房屋为10.8X3.7米的宅基地归二原告使用,被告行为侵害了被告的土地使用权,故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何某某、何二伟辩称,原告该房期间,我墙外还有一米多的排水管道,原告没有给我协商,把我的排水道浇筑成排水管道,并压在下面。我找原告,原告说房后还有一米多可以给我,但没有书面证据。我可以把我宅基证使用面积之外的归还原告,但要求原告把属于我的也归还我。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小某提供的宅基证四至中北为何某某,被告何某某提供的宅基证四至中南为马同乐,原告提供的照片显示被告院落南面还有道,道的宽度不明确;原告提供的宅基证使用人为马进元,该宅基地上的住宅原告因继承取得,且在2009年原告进行移建,土地使用权应当变更登记,综上涉案地块的使用权原、被告存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小某、蒋金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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