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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蔡玉梅(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王铁柱(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蔡玉梅,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铁柱,河北晟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县人民法院(2013)青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向被上诉人马某某出具的100万元“借条”,结合2013年7月22日由上诉人王某出具并由其签字的一份证明,应是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支持由上诉人王某偿还被上诉人马某某借款10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妥。上诉人王某认为被上诉人马某某从上诉人王某处拉走铁矿石3000吨,价值30万元,又先后从上诉人王某处拿走现金1.5万元,用于抵顶借款,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向被上诉人马某某出具的100万元“借条”,结合2013年7月22日由上诉人王某出具并由其签字的一份证明,应是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支持由上诉人王某偿还被上诉人马某某借款10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妥。上诉人王某认为被上诉人马某某从上诉人王某处拉走铁矿石3000吨,价值30万元,又先后从上诉人王某处拿走现金1.5万元,用于抵顶借款,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审判长:张新华
审判员:刘双全
审判员:潘小双

书记员:王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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