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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寅广、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波,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左思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再审上诉人马寅广、马某某、邹书伶因与再审被上诉人左思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三河市人民法院(2014)三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根据《新增人口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本案争议的补偿款虽然是在马寅广与左思远领取结婚证后取得,但其性质属于左思远基于赵辛庄村村民身份所应取得的补偿,具有特定人身属性,属于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受理费2745元,由再审上诉人马寅广、马某某、邹书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润涛 审判员  魏俊国 审判员  马艳侠

书记员:齐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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