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肖美丽
肖紫
肖树阔
肖树顺
肖美丽、肖树阔、肖树顺的
储玉坤(北京昆泰律师事务所)
韩某
张景黎(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翟江妹(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农民。
法定监护人朱进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马某某之夫
原告肖美丽,农民。
原告肖紫,农民。
原告肖树阔,农民。
原告肖树顺,农民。
原告肖美丽、肖树阔、肖树顺的
委托代理人储玉坤,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景黎、翟江妹,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肖美丽、肖紫、肖树阔、肖树顺诉被告韩某撤销赔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肖美丽、肖紫于2012年2月24日、原告肖树阔、肖树顺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五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肖美丽、肖紫、肖树阔、肖树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由原告肖树阔负担1000元、原告肖树顺负担1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五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肖美丽、肖紫、肖树阔、肖树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由原告肖树阔负担1000元、原告肖树顺负担1000元。
审判长:郑林洲
审判员:马俊海
审判员:冯淑静
书记员:张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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