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忠,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忠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30日被告刘某某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马某某借现金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某向原告马某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5000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月来 人民陪审员 孙光辉 人民陪审员 魏晨龙
书记员: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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