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
原告:马某某。
原告:马栋良。
原告:马藏表。
原告:马栋昌。
原告:马瑞芹。
原告:马彦辉。
原告:马彦炭。
原告:马二旦。
诉讼代表人:马藏表。
诉讼代表人:马瑞芹。
委托代理人:王玮,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马某某、马栋良、马藏表、马栋昌、马瑞芹、马彦辉、马彦炭、马二旦与被告孙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辛春梅
书记员: 刘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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