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宏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被告:孙亚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桦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住所地桦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学府路路段。
法定代表人:隋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人诉讼代理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宏伟与被告孙某、孙亚洲、桦南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马宏伟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宏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宏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马宏伟负担。
审判员 刘洋
书记员: 徐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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