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
赵成(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高丹(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齐燕(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高峰
原告马某,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54研究所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成,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丹,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号华银大厦C座21层。组织机构代码:74689674-7
法定代表人李占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燕,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峰,男。
原告马某诉被告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撤诉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撤诉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吴宏丽
书记员:赵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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