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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学会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学会
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马学会,男,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住涞源县。
原告马学会与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学会于2014年1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学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学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学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学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韩志刚
审判员:闫峰
审判员:刘双喜

书记员:李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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