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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张某某、马某桥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苏兴(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马某桥
马香兰

原告:马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兴,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成人,农民。
被告:马某桥,成人,农民。
被告:马香兰,成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马某桥、马香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铁桥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淑箐

书记员:刘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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