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苏兴(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马某桥
马香兰
原告:马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兴,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成人,农民。
被告:马某桥,成人,农民。
被告:马香兰,成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马某桥、马香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铁桥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淑箐
书记员:刘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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