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张铁矿(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
饶某某故城村村民委员会
赵培培(河北博陵律师事务所)
董跃进
赵新建
原告:马某某,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张铁矿,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某某故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金桃,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培培,河北博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董跃进,农民,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赵新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饶某某故城村村民委员会和第三人董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经减半后收取42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经减半后收取42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天任
审判员:李乐秋
审判员:周霄霞
书记员:姚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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