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娟华
尹宇辉(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
大庆市让胡路区世奥新天地购物中心
孟庆海(黑龙江中油律师事务所)
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冷泓淏
赵平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娟华,女。
委托代理人尹宇辉,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世奥新天地购物中心,住所地。
负责人张小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庆海,黑龙江中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冷泓淏,男。
委托代理人赵平,男。
上诉人马娟华与被上诉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世奥新天地购物中心、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上诉人马娟华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对涉案商铺的具体位置是否变化予以查清,进而导致原审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815元,退还上诉人马娟华。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对涉案商铺的具体位置是否变化予以查清,进而导致原审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815元,退还上诉人马娟华。
审判长:胡海陆
书记员:李军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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