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与曹淑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女,住绥棱县后头乡政府99组。
委托代理人马天峰,男,住绥棱县后头乡政府99组。
委托代理人夏文风,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淑兰,女,住明水县明水镇美丽村。

原告马某诉被告曹淑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肇彦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马天峰、夏文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淑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马某遭到被告曹淑兰殴打“两个嘴巴子”是事实,但是原告被医疗机构诊断“分离【转换】性障碍”,这一疾病是否与被打具有因果关系、是否需要继续治疗、继续治疗费的具体数额等,本院告知其应进行司法鉴定,但原告拒绝进行,故其主张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其诉讼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曹淑兰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8.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肇彦夫

书记员:陆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