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王金刚(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马某某。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王金刚,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志强
书记员: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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