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若涵,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孙自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陶某某、孙自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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