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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陶某某、孙自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若涵,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孙自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陶某某、孙自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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