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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花、梁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史妍妍
王花
梁某某
赵进忠(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妍妍。
被告王花。
被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进忠,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花、梁某某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封春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1、责令二被告立即从侵占原告的房屋内搬出,并把屋内物品清理干净;2、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与东营西街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村委会已收取原告的购房款,并已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并长期作为木场经营使用,该协议属有效协议,原告拥有对该房的使用权,村委会曾起诉梁老虎(被告梁某某的父亲)后因梁老虎同意腾出而撤诉,现二被告占用该房经营门市不具有合法有效的使用权,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二被告应搬出该房并把屋内物品清理干净。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二被告王花、梁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出所占原告马某某在东营西街村东至马永峰、西至水塔街、北至马钢厂街、南至巷范围内的房屋(现开办天虹门市)并将屋内物品清理干净。
本案诉讼费38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东营西街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村委会已收取原告的购房款,并已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并长期作为木场经营使用,该协议属有效协议,原告拥有对该房的使用权,村委会曾起诉梁老虎(被告梁某某的父亲)后因梁老虎同意腾出而撤诉,现二被告占用该房经营门市不具有合法有效的使用权,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二被告应搬出该房并把屋内物品清理干净。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二被告王花、梁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出所占原告马某某在东营西街村东至马永峰、西至水塔街、北至马钢厂街、南至巷范围内的房屋(现开办天虹门市)并将屋内物品清理干净。
本案诉讼费380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封春花

书记员:刘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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