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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河北华洋钢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河北华洋钢管有限公司
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
被告河北华洋钢管有限公司,
地址:孟村县希望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河北华洋钢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北华洋钢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北华洋钢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茂琴

书记员:丁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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