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王四平(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谷梦华
马占峰(河北定州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
马某某
原告马某某,男,住定州市。
法定代理人马争祥,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王文敏,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四平,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梦华,男,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男,住定州市。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谷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根据被告谷梦华的申请,依法追加马某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马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文敏、委托代理人王四平,被告谷梦华的委托代理人马占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本案中,被告谷梦华没有驾驶证,被告马某某的车辆没有行驶证,原告马某某明知驾驶人和车辆情况仍然乘坐。因此,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和二被告都存在过错。按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各自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原告承担30%,被告谷梦华承担50%,被告马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发生事故时,原告系在校学生、未成年人,故对其要求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谷梦华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马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1043.09元;
二、被告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马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6417.24元;
三、原告马某某自行承担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4625.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8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659元,被告谷梦华负担1099元,被告马某某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本案中,被告谷梦华没有驾驶证,被告马某某的车辆没有行驶证,原告马某某明知驾驶人和车辆情况仍然乘坐。因此,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和二被告都存在过错。按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各自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原告承担30%,被告谷梦华承担50%,被告马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发生事故时,原告系在校学生、未成年人,故对其要求的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谷梦华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马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1043.09元;
二、被告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马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6417.24元;
三、原告马某某自行承担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4625.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8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659元,被告谷梦华负担1099元,被告马某某负担440元。
审判长:任建民
审判员:李钊宇
审判员:杨宝辉
书记员: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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