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国锋,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黑龙江李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民德,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马国锋与被告邹民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马国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国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玉臣
书记员:吴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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