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民初583号之一原告:马国辉,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学,黑龙江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云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芳,加格达奇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芳,加格达奇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芝,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府君,黑龙江丛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辉诉被告黄云鹏、韩某、王某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辉于2017年10月27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云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国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国辉撤回对被告黄云鹏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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