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国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某,
委托代理人张跃伟,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海红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赵某高村乡西大理寺村。
法定代表人吴爱军,该合作社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133NA000460X。
原告马国英与被告赵某海红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错误,属无明确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国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洪波
书记员: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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