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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英与赵某海红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国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某,
委托代理人张跃伟,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海红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赵某高村乡西大理寺村。
法定代表人吴爱军,该合作社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133NA000460X。

原告马国英与被告赵某海红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错误,属无明确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国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洪波

书记员: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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