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国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
被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胜,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永康城市花园21号楼。
主要负责人:姜子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军立,该公司员工。
原告马国玲与被告杜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马国玲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国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国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国玲负担。
审判员 于慧峰
书记员:史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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