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国柱。
原告李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柱、李某某诉被告程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冀0683民初66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程某某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程某某驾驶的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杰
审判员 杨艳坤
代理审判员 张凯
书记员: 石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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