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国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田震,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承德县。
马国林与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马国林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国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郝立明
书记员: 韩吉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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