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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张某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乔士忠,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宏,男。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曹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 代理审判员  薛 龙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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