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乔士忠,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宏,男。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曹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 代理审判员 薛 龙
书记员:李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