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嘟嘟
陈贵芳(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刘卫国
马树华
原告马嘟嘟。
委托代理人陈贵芳,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刘卫国。
第三人马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嘟嘟诉被告张某某、刘卫国及第三人马树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马嘟嘟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嘟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600,共计3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嘟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600,共计3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霍建峰
书记员: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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