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忠,天津耕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江市向某某同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同江市向某某同兴村。法定代表人王金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忠辉,黑龙江郝忠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炳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原审第三人:裴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同江市向某某同兴村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王炳明、原审第三人裴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马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3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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