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喜彬
仲新平
齐明某
仲立起
仲某某
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喜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
被告仲新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
被告齐明某,男,50岁,汉族,住涞源县。
被告仲立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
被告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喜彬与被告仲新平、齐明某、仲立起、仲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喜彬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喜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喜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喜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喜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志国
书记员:马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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