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口县龙爪镇红林村。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口县龙爪镇红林村***号。
原告马君与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君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君以与被告王某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君负担。
审判员 高 宇
书记员:杨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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