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旺,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涛,该公司经理。
马某某与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马某某负担。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