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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同乐与张某某、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同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别名张巨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鹏,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新铁街十三委铁力林业局教职员工住宅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黑龙江龙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同乐与被告张某某、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极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同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被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鹏、被告东极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同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偿还货款544217元,并给付利息(自2013年6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货款偿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7、8日,张某某因自原告处购买各种钢材,欠付货款544217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催要,张某某于2017年10月31日出具欠据一张,确认欠款数额为544217元,利息尚未支付。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至原告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正常经营。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张某某辩称,第一被告并非实际买受人,第二被告东极开发公司应是赊购钢材的实际买受人和使用人并认可该债务,因此应由东极开发公司偿还欠款义务。
东极开发公司辩称,东极开发公司在开发铁力林业局“清河小区”项目建设工程中,通过张某某的联系,在原告处赊购钢材。因公司销售状况一般,因此没有及时将钢材款结清。后期,张某某带着原告找过东极开发公司催要钢材款。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东极开发公司提供房源,以房抵债,马同乐同意并在房源表上签字认可。经协商,这些房产暂时开到马同乐指定人员名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赊销钢材合同书》4份、借记卡还款明细清单1页、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1页、还款记录明细1页、《欠据》1份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7日至8日,被告张某某与佳木斯邦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源公司)先后签订四分赊销钢材合同书,涉及钢材款总价544217元,合同载明:欠款单位为铁力工地,欠款人为桂越成(系铁力林业局清河小区二期工程现场材料员),张某某在合同上签字。嗣后,桂越成至佳木斯耀威钢材市场现场提走全部钢材。期间,被告张某某以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偿还了部分欠款及利息,2017年10月31日,张某某出具欠据,确认其为东极开发公司股东谭艳民向马同乐购买材料,总价款544217元。张某某同意自2013年6月18日开始,以54421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张某某、被告东极开发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双方对所欠钢材款数额并无异议,仅就债务的偿还责任张某某提出不同意见,但鉴于该笔买卖关系的形成、债权凭证的出具形式、合同的履行方式、欠款的偿还过程以及债务的追索特点等,被告张某某与被告东极开发公司应共同对所欠钢材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请,本院酌情予以支持。被告接受货物后未给付货款,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期间,因双方在《欠据》中记载计息日起始为2013年6月18日,故本院认为应自该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与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同乐钢材款544217元,并以54421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3年6月18日起支付违约损失至所欠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42元,保全费3241元,由被告张某某、黑龙江东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德民
人民陪审员 于开洋
人民陪审员 秦娜

书记员: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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