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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马某等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死者刘秀芝之夫。
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死者刘秀芝之子。
原告马俊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死者刘秀芝之女。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万文战、商艳霞,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马某某、马某、马俊娥诉被告杨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马某某、马某、马俊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某、马某、马俊娥负担。

审判员  邵心梅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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