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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马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权庆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大名县黄金堤乡马时庄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权庆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农民。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慧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慧敏

书记员:孟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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