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雁,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璋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马某与被告上海璋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去向不明,需公告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钱继强
书记员:刘建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