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卫国,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吉峰,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故城县饶某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宏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义,故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马卫国与被告故城县饶某店镇人民政府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故城县饶某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马卫国负担。
审判员 袁章红
书记员:王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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