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承德某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1.11元,减半收取计405.55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虎 人民陪审员 王恩普 人民陪审员 轩丽莹
书记员:汤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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