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
被告:河北长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县小野桥村。
组织机构代码:73141386-1。
法定代表人:吴春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元,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卫某与刘某某、何某某、河北长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马卫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计2395元,由马卫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健
书记员:杨静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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