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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玉芹,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玉芹、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以原告名义贷款购买汽车,后因被告未按时还款,致使原告工资被银行直接扣划。原告向被告追偿,被告仅偿还部分欠款,2013年11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马某某人民币陆万叁仟壹佰圆整(631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庭审中,被告承认自己离婚时法院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为71600元,因之前欠原告1500元,故为原告出具73100欠条。因离婚判决已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作出了分割,因此,被告只同意偿还原告35800元。
以上事实有欠条一张、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原、被告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被告以原告名义贷款,因未按时还款,致使原告财产受损。原告向被告追偿,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款事实清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与其前妻离婚时虽然就夫妻共同债务做了分割,但原告仍有权向被告主张全部债权,被告只同意偿还部分欠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某欠款63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判长  冯学森 审判员  李纯福 审判员  张晓芳

书记员:陈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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