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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环(系马某某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红,河北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秀芝(系张某某之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认定的事实:“张某某找到马某某等人去石家庄市孙村中傲集团承揽的工程工地打工,从事安装通用管道工作”,以及张某某在一审审理中的陈述:“马某某、张某某同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公司打工,原告起诉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可以看出德州中傲空调设备公司与本案有关。二审审理中,张某某提供了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签署的“孙村项目通风工程安装施工合同”,该合同显示张某某系中傲公司的项目经理。现马某某申请追加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当事人,故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6民初9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故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0元,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许晓芬 审判员  蒋宝霞 审判员  关春富

书记员:王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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