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马占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委托代理人:孙玉奇,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武邑县龙店乡马庙村人,现住。
委托代理人:王希兆,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马占省诉被告(反诉原告)马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诉来本院,2016年12月31日原告马占省以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马某某作为反诉原告以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占省的申请和反诉人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占省撤回起诉,准许反诉人马某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725元减半收取1863元,由原告马占省负担。反诉费3579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反诉人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 付俊领
审判员 贾颜军
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
书记员: 王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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