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宁亮(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宋某
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宁亮,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
被告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桲罗台镇百草林村。
法定代表人张玉俊,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宋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蒋文圣
书记员:张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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