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诉宋某、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宁亮(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宋某
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宁亮,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
被告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桲罗台镇百草林村。
法定代表人张玉俊,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宋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蒋文圣

书记员:张广政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