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宁亮(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宋某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宁亮,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宋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文圣
书记员:张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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