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李四军
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韩振宇(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耿俊良
原告马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四军。
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振宇,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耿俊良,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及第三人耿俊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及第三人耿俊良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及第三人耿俊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及第三人耿俊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4元,由原告马某某及第三人耿俊良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及第三人耿俊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及第三人耿俊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4元,由原告马某某及第三人耿俊良负担。
审判长:李栓平
审判员:张玉明
审判员:贾瑞涛
书记员: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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