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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某与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威县。
法定代理人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马华某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任怀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00948345L。
负责人杨少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伟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韩战泽,该公司员工。

原告马华某诉被告宋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原告马华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华某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宋某某担负(已付)。

审 判 长  计玉晓 审 判 员  高锐锋 人民陪审员  王超月

书记员:庄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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