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史保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以上两位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萌,总经理。
马连国、马某、史保国与马某某、施某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史保国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马某某的银行存款783,61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某、史保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某某的银行存款783,61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怡
书记员:陈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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